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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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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第 PAGE 7页 共 NUMPAGES 7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 则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财产 本合同载明地址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 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及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五)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 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及首饰。 以下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 有价证券、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手表、笔、打火机;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 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自燃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保险财产存在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地震、海啸及其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次生灾害; 除本合同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烤;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或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玻璃、镜子单独破碎的损失; 任何间接损失;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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