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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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水利部、能源部SDJ302-88〈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1.0.2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针对工程兴建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使有利影响得到合理利用,不利影响得到减免或改善,为工程方案论证和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1.0.3条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综合评价等。
第1.0.4条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是:
一、搜集河流(或河段)规划和拟建工程的开发任务、建设条件及工程特性等资料,并进行初步查勘。
二、编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大纲。
三、调查工程影响地区的环境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
四、识别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因子,预测、评价工程对其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提出减免或改善措施。
五、进行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六、综合研究环境保护措施,估算相应投资,进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提出评价结论。
七、提出环境监测规划和下一设计阶段需要研究的环境影响课题及建议。
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程序可以简化。
第1.0.5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环境状况调查内容,并应抓住重点,针对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因子,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1.0.6条 对具有水库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应包括:库区、库区周围及水库下游影响河段,以库区及库区周围为重点。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滞)洪工程、排灌工程等,也就根据工程特性确定评价范围。
第1.0.7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应由取得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1.0.8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一般均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比较小的工程,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1.0.9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章 环境状况调查
第2.0.1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状况调查,是了解拟建工程影响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为分析环境状况和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2.0.2条 环境状况调查的基本内容为:气象、水文、泥沙、水温、水质、地质、土壤、陆生生物、水生生物以及人口、土地、工业、农业、矿产、人群健康、景观与文物、污染源等。
第2.0.3条 环境状况调查应搜集分析现有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测试工作。通常可采用下列办法:
一、访问了解工程影响地区的环境现状和历史演变等情况。
二、搜集当地环境现状和历史统计资料,以及有关专业的普查和科研成果。
三、对环境因子的动态变化状况进行定时定点或动点的抽样测试。
第2.0.4条 环境状况调查范围,应根据各环境因子的可能影响范围,分别加以确定。
第2.0.5条 对环境状况调查资料及测试结果,必须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审核,并应分别提出调查报告,作为工程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第2.0.6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对工程影响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并作出结论。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评价
第3.0.1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评价,应分层次进行。其层次为:环境总体、环境种类(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环境组成和环境因子。
环境因子是基本单元,评价时应以分析研究环境因子的变化情况为基础,并以主要环境因子为重点。
第3.0.2条 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评价的具体步骤是:
一、初选部分环境因子。
二、对初选环境因子进行影响性质的识别,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
三、对选出的环境因子和由其构成的各环境组成,进行影响预测,并分别作出评价。
第3.0.3条 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一般有:
一、对局地气候的影响。
二、对水文、水温、水质的泥沙的影响。
三、对环境地质和土壤环境的影响。
四、对陆生生物和水生生物的影响。
五、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六、对景观与文物的影响。
七、移民和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
第3.0.4条 工程对环境影响的性质,一般可分为:有利与不利、直接与间接、短期与长期、暂时与积累、明显与潜在、可逆与不可逆等。
第3.0.5条 根据工程的功能、特性,结合工程影响地区的环境特点,可从下列环境因子中初选部分因子,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一、自然环境
(1)局地气候:气温、降水、蒸发、湿度、风、雾等。
(2)水文:水位、水深、流量、流速等。
(3)泥沙:淤积、冲刷等。
(4)水温:水温结构、下泄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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