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贝澳营地申请须知.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貝澳營地
申請須知
甲 . 申請使用貝澳營地的時間表:
( 1 ) 使用營地 日期: 在 2017 年 4 月 2 9 日至 5 月 3 日之內
( 2 ) 遞交申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 9 日至 4 月 6 日
( 3 ) 抽籤日期: 2017 年 4 月 11 日
( 4 ) 回覆預訂結果: 2017 年 4 月 1 9 日
乙 . 申請人 注意事項:
( 1 ) 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
( 2 ) 申請表只供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使用。
( 3 ) 營地內共設 5 4 個營位免費供公眾使用,每位申請人只可遞交一份申請表,
申請使用一個營位,最多只可連續 5 日 4 夜 使 用 該 營 位 。 重 複 申 請 將 不 獲 受
理。
( 4 ) 填妥的申請表須連同已貼上郵票之回郵信封一併遞交到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離島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將以抽籤形式分配營位。
( 5 ) 申請人 必須提供所需的正 確 資 料 , 否 則 本署無法處理你的申請。 你 所 提 供 的
資料只用作處理預訂貝澳營地 之 用 。 如 欲 更 改 或 查 詢 你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請與有關訂場處的職員聯絡。
丙 . 營位的使用條件:
( 1 ) 申請人須於入營當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 15 分之間親身攜帶確認信/ 營地使
用許可證及身份證往營地辦事處辦理入營手續,以供營地職員核實身份,否
則所申請的營位會給其他公眾人士使用。
( 2 ) ?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並簽署聲明,承諾遵守《泳灘規例》(第 132 章,
附屬法例 E ) 及 本 營 地 的 使 用 條 件 。 即 場 申 請 者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出 示 香 港
身份證/有效旅遊證件。露營期間,如營地人員要求,露營人士須出示身
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實。
? 申請人在申請表提供的資料僅供獲授權人員處理申請和統計之用。如行使
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申請將不受理,而偽造文件將交予執法部門跟進。
( 3 ) 營位/營地使用許可證不得轉讓。申請人在整段露營期間必須在場。
( 4 ) 露營人士應:
(i) 照顧同行的兒童及殘疾人士;
(ii) 小心保管個人財物;
(iii) 在指定露營區豎設帳 幕;以及
( i v) 使用貝澳泳灘的沖身設施沖身。
( 5 ) 為愛護環境和保持營地整潔,請注意以下事項:
(i) 把 垃圾放置於「垃圾收集處」;
(ii) 把洗妥的衣物晾掛在晾衣架上;
(iii) 節約用水;以及
( i v ) 在晚上11時至早上8 時期間降低聲量。
( 6 ) 露營人士 不得:
(i) 在指定露營區以外範圍豎設帳幕;
(ii) 使用佔地面積大於6 平方米的帳幕;
(iii) 容許帳幕或營 繩阻礙通道或妨礙他人;
( i v ) 在 指定燒烤區以外範圍生火;
( v ) 在營地內吸煙、喝酒、賭博、煲蠟、踏單車或攀樹;以及
( v i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