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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开孔原则
I
船体结构开孔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规则和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65m 的钢质海船,其它类型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截漏孔、相贯切口及补板、型材、端部形状
3 开孔规则
3.1 开孔原则
3.1.1 所有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为开孔短轴的 1/10,且不小于 30mm。开孔
应远离切口和肘板趾部;
高应力区禁止开孔或避免开孔;
高强度钢构件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椭圆形或相当形状;
3.1.4 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 50mm; 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 75mm,见
图 1。
图 1
3.1.5 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
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3.2 甲板开孔
3.2.1 舱口角隅
各种类型船舶舱口角隅的形式及尺度,见表 1。
1
表 1
分类 角隅形式及尺度 备注
强力甲板大开口的角隅为抛物线形或椭圆形(见图2a),不要求设 其它形状舱口角隅一般要设
置嵌入板。椭圆形角隅的长短轴比为2:1,即l :l ≥2:1或2.5:1,相 嵌入板(板厚比相邻甲板厚度大
1 2
当圆形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R)l2=Bh/20 不小于305mm,不大于 25%以上,而且至少应增厚4mm,
杂货船
610mm;(R)l2≥Bh/20 不小于300mm,不大于1000mm长短轴应沿船的 但不需大于7mm)。
前后方向;
角隅处的钢级:L≤250m 为Ⅳ级,L250m 为Ⅴ级
主舱口开口角隅一般为圆角形,外侧Rmin≥300mm,内侧Rmin≥ 角隅嵌入板加厚为邻近甲板
集 装 箱 250mm(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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