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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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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
设施PPP项目合同书
本项目合同书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 方: 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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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 言
第1条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 】(见附件)授权甲方为河源江
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第2条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
议》,特许甲方成为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
目的投资、建设、维护主体。
第3条 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项目合作伙伴。根据招标文件
要求,中标合作方须与甲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经甲方转授权成为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维
护主体,并在合作期限内取得项目收益。
第4条 为响应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文件要求,根据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4〕60 号 、《关于开展政府和
社会资本指导意见》(发改投资 〔2014〕2724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5条 下述用词或用语具有如下所指定义:
(1 本合同:指《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
项目合同书》。
(2 本项目:指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
项目。
(3 合作期限:指约定的本合同合作期限,以特许经营期限为准,即为10
3
年。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4 项目公司: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为完成本项
目投资、建设、维护而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 江东新区管委会:指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6 特许经营权转授:指甲方依据其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河源江东
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
称《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将其取得的关于本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权
转授给项目公司。
(7 特许经营期限:指甲方依据其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
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该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包括项目建设期2年 。
(8 建设期:指项目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得到本项目的开工许可之日起
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期限为本项目的建设期。
(9 项目收益: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项目收益(包括政府补
贴 。
(10 移交: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设施 (含附属设施 及档案资料
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或经江东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 、甲方、项目公司协商
一致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由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11 年、季度、月、日: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
(12 货币:本合同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元。
(13 附件: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属文件。
(14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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