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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案例.pdf

发布:2017-06-15约1.85万字共2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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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 1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 设施PPP项目合同书 本项目合同书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 方: 河源市鋐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传真: 2 第一章 前 言 第1条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 】(见附件)授权甲方为河源江 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第2条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 议》,特许甲方成为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 目的投资、建设、维护主体。 第3条 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项目合作伙伴。根据招标文件 要求,中标合作方须与甲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经甲方转授权成为 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维 护主体,并在合作期限内取得项目收益。 第4条 为响应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文件要求,根据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4〕60 号 、《关于开展政府和 社会资本指导意见》(发改投资 〔2014〕2724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5条 下述用词或用语具有如下所指定义: (1 本合同:指《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 项目合同书》。 (2 本项目:指河源江东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 项目。 (3 合作期限:指约定的本合同合作期限,以特许经营期限为准,即为10 3 年。特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4 项目公司: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为完成本项 目投资、建设、维护而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 江东新区管委会:指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6 特许经营权转授:指甲方依据其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河源江东 新区临江镇联新、澄岭、前进片区基础设施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 称《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将其取得的关于本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权 转授给项目公司。 (7 特许经营期限:指甲方依据其与江东新区管委会签署的《特许经营权 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该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包括项目建设期2年 。 (8 建设期:指项目公司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得到本项目的开工许可之日起 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期限为本项目的建设期。 (9 项目收益:指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项目收益(包括政府补 贴 。 (10 移交: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设施 (含附属设施 及档案资料 等,在合作期限届满或经江东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 、甲方、项目公司协商 一致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由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11 年、季度、月、日: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 (12 货币:本合同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元。 (13 附件: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属文件。 (14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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