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01009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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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部分内容在教材中的关联性章节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根据教学时数的整体安排,为便于各位同学从更为直观的层面了解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本部分提纲以《行政诉讼法》、《行诉解释》为参照蓝本,结合教材中的基本框架,将上述三章的内容合成、压缩为此处第四章的内容。课本上的一些内容课堂上并不集中涉及到,该部分内容作为同学们课下自行延伸性阅读的内容。阅读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Vcampus或者邮件(liuzg@fudan.edu.cn)来提出问题,我会尽可能快地回复!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后者往往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如证人、鉴定人等也归属于后者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三、诉讼代表人
包括: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 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特征是:
1、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一)、原告资格确认的一般规则
1、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2、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认
1、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的特殊类型的原告
根据《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B.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C.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D.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3、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6、 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行诉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范例:
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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