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癌症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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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癌症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
(2016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凡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续保可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的配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续保可至65周岁)或未婚子女(投保时出生满30天??健康出院、18周岁以下;全日制在校生的年龄可延长至23周岁)可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癌症确诊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癌症,保险人就其确诊癌症前30天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如下费用乘以给付比例(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90%;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且经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后给付比例为100%,若未经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则给付比例为90%)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
挂号费。
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以诊断癌症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影像学检查费用(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CT费、核磁共振费等)、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癌症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癌症,保险人就其癌症确诊日期后在医院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如下医疗费用乘以给付比例(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给付比例为90%;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且经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后给付比例为100%,若未经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则给付比例为90%)给付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加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1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医生诊疗费及护理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以及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癌症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影像学检查费用(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CT费、核磁共振费等)、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治疗费:门诊或住院期间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发生的合理的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护理费、抢救费、清创缝合、换药、雾化吸入、鼻饲管置管、胃肠减压、洗胃、物理降温、坐浴、冷热湿敷、引流管冲洗、灌肠、导尿、肛管排气、输血费、输氧费,针对癌症的非浸入性治疗费用如伽玛刀、射频、聚焦超声治疗,化学疗法、内分泌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靶向疗法。
药品费:门诊或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包含治疗癌症过程中使用的抗呕吐药物、抗排斥药物,但不包括中草药。
手术费用:包括干细胞、骨髓、器官移植和治疗癌症所需的外科修复手术费用。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癌症、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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