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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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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有关精神,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确认,全国电 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电建协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以评价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电力建设企业守信为 目标,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建设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电建协设立 “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信用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 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信用评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编制行业信用评价发展规划; (三)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专家库、 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信用监督等制度性文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信评价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会。按有关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并 公布信用评价成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六)负责信用评价有效期内的年检和复评等动态管理工作; (七)负责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审核、使用和披露。与关联协会交流信用信 息; (八)负责信用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 (九)负责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知识普及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信用管 理培训。各会员单位应有至少 2 名经培训合格的信用评估师,由中电建协登记注册并接 受定期继续教育。 第五条 信用专家库由信用办公室负责管理。信用专家按《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 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条件评选,为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负责完成企业信用评价现场访谈、评价报告编写和信用评审工作;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信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原则及评价对象 第六条 评价原则 (一)统一组织领导、突出专业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的原则; (四)企业自愿申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第七条 评价对象 (一)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电力、水电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调试丙级及以上能力资格、电力工程保温防腐 甲级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企业; (三)经行政许可部门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及基本方法 第八条 评价标准 (一)信用评价标准是对参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 录等; (二)根据参评企业的专业特点,评价标准按水电、火电、送变电、监理、调试和 保温防腐等专业类别设置,每个专业在指标设定、记分标准和权重分配等方面均有其差 异性; (三)评价标准由企业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竞争力、社会信用五个一 级要素构成,每个一级要素下设二级要素和三级要素,从而构成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 标准指标体系 (见附件 1) 。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 由于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其中难以量化的因素需借助信用专家的经验和 专业知识来判断。信用评价标准既要考虑科学的定量指标和计分模型,又要结合行业和 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定性指标要素分析的方法,保证信用评价充分反映参评企业真实 的信用管理水平。 (二)一致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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