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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棉
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3 年 4 月 20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自棉花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
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棉花期货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
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
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棉花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棉花期货合约最低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
的 “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
二个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四个阶段依次
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
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 (N万手) N ≤1616N ≤2020N ≤30 N30
1
交易保证金比例 7% 9% 12%
8%
第七条 交割月前二个月份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期货
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
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
品种
比例(% ) 比例(% )
上旬和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棉花
7% 10% 15% 20% 2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
(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份市场单
边持仓 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 5 个百
分点。
第八条 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
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 30%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结算时,应当按合约价值的 50%交
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
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
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
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该期货合约的
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
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 (跌)幅的 3 倍、连续五个交
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 (跌)幅的 3.5 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
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
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
证金的 3 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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