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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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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棉 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3 年 4 月 20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自棉花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 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棉花期货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 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 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棉花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棉花期货合约最低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 的 “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 二个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四个阶段依次 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 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 (N万手) N ≤1616N ≤2020N ≤30 N30 1 交易保证金比例 7% 9% 12% 8% 第七条 交割月前二个月份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期货 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 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 品种 比例(% ) 比例(% ) 上旬和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棉花 7% 10% 15% 20% 2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 (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份市场单 边持仓 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 5 个百 分点。 第八条 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 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 30%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结算时,应当按合约价值的 50%交 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 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 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 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该期货合约的 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 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 (跌)幅的 3 倍、连续五个交 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 (跌)幅的 3.5 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 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 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 证金的 3 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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