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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pdf

发布:2022-07-01约5.2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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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调控全市煤矿生产总量,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 全市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堵塞税费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合法生产、遏制 违法生产, 科学规范地对煤矿企业的产量实行数据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全 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为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 常、有效地运 行,特制定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 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三条 各县区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 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生产矿井必须安装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 得投产。 第五条 为确保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设施、设备连接 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 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六条 煤矿企业异常处理程序 1、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系统通讯线路中断、数据显示 异常,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30分钟 之内 查明原因,1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同时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 情况处理报告表》,及时传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必须由矿维修人员、矿监 控人 员、驻矿安监员、值班矿领导签字。 2、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称重传感器、变送器、系统监 控终端发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联系 安装 厂家(维护单位)进行排查,尽快恢复正常,并在2小时之内填写《朔州市煤炭 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必须 由 矿维修人员、矿监控人员、驻矿安监员、值班矿领导签字.在系统维修期间,当 日产量以本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算,如当月无产量以上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 算, 依次类推.如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在2小时之内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上报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的,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 系 统,县区煤炭局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煤炭产 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给予行政处罚外,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 按 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故障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一天的 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不足两天的按两天计算,依次类推. 3、煤矿企业在准备实施有计划的停产、断电、改造、检修等情况时必须填写 《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至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 告表中必须注明实施的时间及预计恢复时间,必须有值班矿领导签字,并附有在此 期间采取的措施。 4、市直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异常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七条 煤矿企业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 理规定》(221号省长令)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1、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3、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5、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规避、干扰监控系统运行、监控。不得随 意打开控制器(黑匣子),严禁人为破坏传感器或中心控制系统。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缴纳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电路月租费和有关服务费 用,以便保证监控联网电路通畅,数据及时上传. 第十条 县区监控中心异常处理程序 1、县区监控中心是该县区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 所属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和异常情况的监管。县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 严 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值守,通过单矿监测和全县多矿监测,及时查询联网矿 井运行情况、数据异常情况、设备异常情况等.对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下达的监管 指令 予以回复,及时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指令回复表》上传市煤 炭信息调度中心。 2、值班人员发现联网矿井产量监控系统通讯中断 1 小时而未收到中断矿井的 报告,应立即对中断矿井以传真方式下达《朔州市煤炭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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