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与执业风险防范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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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张良庆 律师的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原因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和后果。 ——几起因不尽职尽责导致风险的案件 ——一起因太“尽职尽责”导致风险的案件 1、民事风险。 2、刑事风险。 3、行政风险。 4、人身安全等其他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最主要的还是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不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 律师的主要风险来源: 1、公权机构 2、委托人 3、自己 真正的风险还是来源于自己 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的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实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6年10月全国律协通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4年3月全国律协颁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11年11月全国律协颁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正式施行。 2014年6月,全国律协颁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违法违规违纪最主要的八种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当前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的主要问题 ——在收案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只要未经律师事务所主管人员审批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而代理案件,均认定为私自收案。 律师的收费项目包括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收取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承办律师。 ——不尽职尽责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自我吹嘘、虚假承诺。 2、收案前热情过度,收案后工作消极。 3、办案简单应付,不恪尽职守。 4、办案“偷工减料”。 营销学数据:当事人对服务满意,会转告7个朋友;不满意,会转告26个朋友。金杯银杯不如口碑。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低价竞争。 ——律师反映强烈的问题,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利益,没有获利者。 2、提供回扣。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的,情节严重(未受刑事处罚),可吊销执业证。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刑辩律师六个方面的执业风险来源: 一是来自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工作人员的风险,其中特别是来自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二是来自被害人以及家属的风险; 三是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风险; 四是来自自己当事人的风险; 五是来自证人的风险; 六是来自社会公众的风险。 刑事案件防范执业风险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1、不能私下收费。 2、不能承诺公关。 3、不能承诺结果。 “八项注意” 1、注意规范收费。 2、注意防范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可能影响证人。 3、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 4、注意与司法人员的交流方式。 5、注意阅卷情况对家属保密。 6、注意与共犯的辩护律师的关系。 7、注意与嫌疑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时的沟通。 8、注意和媒体的关系。 不规范的主要问题有: 1、超越辩护人职责范围,做一些不该做的或者非常错误甚至是犯罪的事情。 辩护人法定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2、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一人进行。 二是代替证人写证言。 三是对被告人、证人或者其它相关人员做过分的暗示或诱导。 四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相关人员串通制作伪证。 五是会见时违反有关规定。 六是在看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遵守职业道德,防范执业风险的十大对策 (一)慎重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章共用七节24个条文论述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足见其重要性。 一方面要有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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