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机构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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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
2.公司权力结构的变迁
3.公司治理的概念
4.公司良治的特征
5.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6.美国公司丑闻——安然事件
7.不同国家的公司机关架构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动、行
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体。
在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的基础之上,形成现代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成为传统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内
容甚至全部内容。
第一阶段: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第一阶段: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近现代公司法所构建的公司权力结构,是将某种宪政主义的形
式加于公司之上的结果。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本位”的思想强烈,政治民主的观念演
变为“股份民主”、“股东民主”;公司章程被类推为国家宪
法的地位而尊奉为公司内部的宪章;将执政者应受选民监督的
政治理念引申为公司的经营者应受股东大会监督的经济理念。
公司立法则普遍注意规定公司中股东的权限,特别是体现股东
意志的股东会的权力,而董事会成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消极的、
机械的执行者。
这种公司权力结构于十七、八世纪形成雏形,19 世纪发达国家
在确立公司设立准则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也被
确定下来。
第二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
第二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
到了19 世纪末直至进入20 世纪,由于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股东的高度分散,公司治理在现实
中偏离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控权结构这一公司法的最初设计。对于股东而言,只要得到了满
意的分配,就愿意把公司的各项事务交给董事处理。因而,董事会在客观上存在着侵蚀股东大
会权限的现象。这一现象,被伯利(Berle) 和米恩斯(Means) 称为“所有和经营相分离” 。
20 世纪初德国银行家拉兹诺(Rathenau) 提出了“企业自体”的理论,主张企业本身具有经济
上、法律上及社会上的固有性及继续性价值,独立存在于股东之外,不因股东变更而变动,企
业应视为一个独立的法益来保护;就公司机关而言,公司的经营应从被天然自私的营利动机所
驱使、不惜损害企业效率及社会职能之实现的股东之手,尽可能地移向独立于股东之外、并能
自由和客观地衡量企业要求的经营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体制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的地位开始下
降,立法转而加强董事会的权限,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
不过,有限责任公司因兼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公司股东多通过兼任董事或经营职务直接参与
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权力结构的变化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之大。
1937年德国《股份法》率先废除了股东本位的法律结构,大大削减了股东会的权限,同时加强
了董事会相对于股东会的独立性和经营权限。1965 年《股份法》进一步确认,股东大会只是
“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而“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在董事
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作出决定。”在德国立法改革的影响下,大陆法各国公司法纷纷
步其后尘。
区分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标准
区分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标准
哪一机构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实质决策权(如是否引入授
权资本制)。
立法者没有明确列举的剩余权力由谁行使。
董事会中心主义面临的新问题
董事会中心主义面临的新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投资者和公司经营者达成了
新的社会分工,但由此又产生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
“代理成本”问题。
这些问题仅靠将公司决策权向可能已经无心无力关心公司经营的股
东倾斜是难以解决的,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所以,一些学者便
另辟蹊径,主张企业所有权的关键不再是对企业财产与经营的直接
控制,而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如波斯纳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关注的不是公司决策是否民
主,而是需要一种能阻止经理人员将过多的企业净收入从股东转向
他们自己的机制。为此,必须建立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效的监督机制。
各国公司法便有意强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健全公司内部机构间的权力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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