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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钦工人〔2017〕1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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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工人〔2017〕133号

钦州工务段关于印发

《钦州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车间、班组:

现将重新修订的《钦州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前发《钦州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钦工人〔2015〕32号)同时废止。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奖惩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安全生产与发展,既是巩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各车间、科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奖惩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

2.加强宣传学习,履行告知义务。各车间、科室要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学习,教育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对新入路职工进行培训时,应将本办法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各车间、科室要组织职工签名学习,履行告知程序,并妥善保存学习记录备查。

3.加强日常管理。各车间、科室要加强对奖惩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办法,确保我段奖惩工作依法合规。

钦州工务段

2017年12月27日

钦州工务段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钦州工务段奖惩行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我段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奖惩工作管理办法》和《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奖惩办法》(桂海铁劳〔2017〕1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段奖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保证单位和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段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段各项运输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条奖惩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段各科室、车间、班组集体和个人奖惩管理工作,其中个人是指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

(一)周期性奖励是指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按固定周期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对获得周期性奖励的集体或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即时性奖励是指对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随时给予的奖励。对获得即时性奖励的集体、个人予以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六条周期性奖励项目的建立及管理

(一)周期性奖励应由奖励实施车间、科室提出建议,经奖惩主管人力资源科审核,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建立奖励项目。

(二)周期性奖励项目建立后,人力资源科应制定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明确奖励的周期、条件、程序等事项。奖励管理办法经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奖励权限

(一)本段有权对集体给予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车间(科室)、先进工区(班组)等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段有权对个人给予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同时获段及以上奖励的按上一级别给予物质奖励。

(二)凡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上级先进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须上级批准的,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奖励条件

(一)周期性奖励。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或个人,视成绩或贡献大小,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2.在改进经营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3.在严格安全管理,防止突发事件,确保运输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4.在技术创新、技能操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5.在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6.其他按段有关文件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即时性奖励。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视成绩或贡献大小,给予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或突发事件有功的。

2.在反恐、防暴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技术创新、技能竞赛、环境保护、优质服务、节能降耗、增收节支、市场营销、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6.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奖励程序

(一)实施周期性奖励按有关奖励管理办法及程序办理。

(二)实施即时性记功及以上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属本段权限内给予记功及以上奖励的。

(1)由科室(车间)提出,详细说明奖励对象、奖励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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