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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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牵头行]:
年 月 日
借款人:
牵头行:
代理行:
参加行:
目 录
定义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贷款利率和利息
提款的先决条件
提款及贷款支付
还款
信息披露
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
结算经办行
担保
借款人授权
贷款人的职责
银团贷款收费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独立责任
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转让
修改
税费
通知
保密
管辖法律
争议解决
特别约定
生效
其他事项
借款人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资金向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作为牵头行]、 [作为代理行]、 、 、 [作为参加行]组成贷款银团,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的流动资金贷款。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组成的流动资金贷款银团。
(二)借款人: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三)牵头行: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四)代理行: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五)参加行: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 、 。
(六)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及上述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或所有行。
(七)流动资金贷款: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
(八)承贷额度: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
(九)承贷比例: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
(十)贷款余额: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
(十一)贷款余额比例: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的百分比。
(十二)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
(十三)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
(十四)挪用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
(十五)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
(十六)还本日: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
(十七)结息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 【 月末20日/季末月20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中,则该结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八)利率调整日: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
(十九)提款日:就提取的贷款资金而言,指该笔贷款资金被代理行划付至贷款资金账户之日。
(二十)银团会议: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款人之间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
(二十一)安排费:指借款人按银团贷款总额,根据本合同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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