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局实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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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三章 审查委托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总则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施工图审查定义)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审查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我市施工图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审查资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原则上应由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于因我市审查技术力量不足确需跨市委托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事先报主管部门认可。受委托的市外审查机构在承接此类项目前,应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遵守我市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规定。
(审查结果应用)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工程设计前送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
(监管原则)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坚持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内容包含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勘察设计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执业;
(四)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规范;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应当审查施工图下列内容:
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安全;
建筑节能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幕墙、轻钢结构、边坡支护等工程是否安全;
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勘察现场核查)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到勘察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勘察大纲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大纲执行;
(三)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
(四)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委托
(委托方式)按我市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抽签定标方式选择审查机构,并实行抽签轮空制。特殊情况下不适宜采用抽签定标方式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项目可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回避原则)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执业要求)审查机构不得超出认定资格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勘察审查委托时间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审查的审查机构。
(一致性原则)同一审查项目的各专业与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收费)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应到工程勘察现场核查的,审查费用取现行计价标准的上限。
(合同签定)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委托与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
(合同备案审查内容)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审查机构有无资格,或是否超越资格允许范围承接业务;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施工图审查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合同通过备案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发放审查合格证上的唯一编号。
审查程序
(送审资料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
(分段送审)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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