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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精神药品管理及临床应用;反兴奋剂条例.ppt

发布:2017-06-05约2.11万字共9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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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与临床应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药物依赖性 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它反应,目的是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停药引起的不适。 身体依赖性 药物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 交叉依赖性 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 有一强制性地驱使人们连续使用该药,并去获得它. 身体 依 赖 性 的 特 征: (1)强迫性地要求连续用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搞到药品; (2)由于耐受性,有加大剂量和增加使用次数的趋势; (3)停药后有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眠、肌肉震颤、心率加快、呕吐、腹泻、散瞳、流涕、流泪、出汗等。 (4)危害社会和本人。 药物依赖性(精神依赖性) 有一种连续使用某种药物的要求,目的是追求使用该药后所产生的“舒适”效应. 精 神 依 赖 性 的 特 征: (1)为追求该药产生的欣快感,有一种连续使用某种药物的要求(非强迫性); (2)没有加大剂量的趋势或这种趋势很小; (3)停药后不出现戒断症状; (4)所引起的危害主要是用药者本人。 药物依赖性(交叉依赖性) 一种药可以抑制另一种药后出现的戒断症状,并有替代或维持后者所产生的身体依赖状态的能力,被认为二者之间有交叉依赖性。 这种相互替代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 特别提示: 精神药物又名神经精神药,一般包括传统的抗精神病药(主治精神分裂症等各类精神疾病),抗抑郁药(主治各种抑郁状态),心境稳定剂(主治躁狂状态)、抗焦虑药(主治紧张、焦虑不安和惊恐)和精神兴奋药。精神药品为精神药物中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麻醉药品121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007年版)国食药监安 [2007]633号 麻醉药品123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 国内使用情况 麻醉药品 20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 6 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 23种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 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749号 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列入麻醉药品管理,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以下同)、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以下同)、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 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身体或精神依赖性 社会问题 药物滥用(Drug Abuse) 定义: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药物滥用≠滥用药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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