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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doc

发布:2017-02-05约小于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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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1、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刖、宫、大辟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8、汉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1)关于尊老怜幼原则(2)关于亲属相隐原则(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三国两晋南北朝: 1、重罪十条: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是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这种选官制度,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新的选官制度是由魏文帝曹丕时的吏部尚书陈群创议的。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该条款是由国民大会所制定,并且在动员戡乱时期优于《宪法》而适用。是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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