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8-03-05约4.0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轴承研究所等十名限售股份持有人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2005年11月10日,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至 2006 年 11 月 9 日已满十二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洛阳轴承研究所等十名 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限售流通股将可上市流通。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作为轴研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人,现就此出 具核查报告如下: 一、限售流通股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方案、所作承诺及履行 情况 对照《改革方案》,洛阳轴承研究所等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 出了如下对价安排及承诺: (一)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 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对价股份。 (二)法定承诺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实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洛阳润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 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 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三)附加承诺 第一大股东洛阳轴承研究所作出如下特别承诺,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 1 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根据核查,本保荐人注意到: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根据轴研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5 年 11 月 7 日)和《股 权结构变动的公告》(2005 年 11 月 10 日),轴研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股份,于2005年11月9日 (深市)和11月10日(沪市)划入流通股股东帐户。 我们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供给轴研 科技的实施股改原非流通股东持股明细表,确认十名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已履行了 执行股改对价安排的承诺。 (二)关于禁售期和限售期的承诺 除洛阳轴承研究所尚处于限售期外,截至2006年11月9日,其他九名限售 股份持有人限售期已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于2006年11月 1日提供给轴研科技的实施股改原非流通股东持股明细表,洛阳轴承研究所等十 名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因 2005 年度轴研科技实施了每 10 股转增 2 股并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20 元的年度分配方案,洛阳轴承研究所等 十名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持股数量分别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日增加了20%。) 据此,本保荐人认为:截至2006年11月1日,洛阳轴承研究所等十名限售 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关于轴研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及有关承诺。 二、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出售股份的,其出售行 为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 经核查,截至2006年11月1日,洛阳轴承研究所等十名限售股份持有人均 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有关轴研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前出售轴研科技股份的情 形,故不存在其出售行为可能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履行的情形。 三、关于限售股份出售时,涉及国资和外资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 洛阳轴承研究所、洛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北京均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所持股份性质均为国有法人股,轴研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产权【2005】1359 号及河南省国资委豫国资产权〔2005〕53 号文批准。在 2 参加股权分置改革并支付对价后,该部分股份性质转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