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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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的标准化、
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
量,根据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
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和运营。自觉接受主
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
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的要求。
(三)切实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歧视入住
老人。
第四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依法设立,并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
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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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岛市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三)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证明。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
验合格标识等)。
(六)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虐待老人等恶性事故。
(七)正常经营二年(含)以上,符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要
求。
(八)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合作。
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专业评估、公
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
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级别。
第二章等级标准
第七条二星级标准
(一)规模
床位 5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 30 ㎡以上。
(二)环境
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标准》(GB/T50340)要求,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造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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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化。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 40 ㎡,绿地面积不小于占地
面积的 10%。
(三)安全
1.周边环境。远离噪声、污染源;救护车、消防车可出入。
2.通道。平坦,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轮椅通行,配有夜间照
明和标识。
3.出入口。不少于 2处,有效宽度及出入口内外轮椅回转面
积要符合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相关规定,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采用缓步台阶和轮椅坡道
过渡,起止处有异色警示条。
4.标识。设置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包括布置在楼层、
楼梯间、走道内的楼层标示;区域标识;功能性标识,消防安全
疏散标识等,标志的设置符合 GB/T 10001.1、G/T 10001.9的规
定。
5.消防。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且
与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所有安全疏
散通道和出口保持通畅,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有明显标注(如:推、
拉)。
6.室内。禁止吸烟;设有外窗护栏须符合消防要求;设备放
置安全,并处于受控状态;厨房管道燃气、液化气钢瓶等设施、
设备的安装存放(液化气钢瓶)与使用应符合消防及燃气专业机
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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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特种设施、
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定期接受专业机构检测。
8.健身器材。室、内外的健身器材位置处应标注使用说明和
禁忌,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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