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药使用技术规范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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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0-01-22实施2010-01-22发布无公害水产品渔药使用技术规范DB3401/T 55—2010DB3401合肥市地方标准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0-01-22实施
2010-01-22发布
无公害水产品渔药使用技术规范
DB3401/T 55—2010
DB3401
合肥市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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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合肥市畜牧水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祖传、刘磊、陈俊、李之付、罗法刚、吴学年、王家沛、王志举。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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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水产品渔药使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所属无公害渔业生产基地范围内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术语和定义
渔用药物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渔用生物制品
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 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休药期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渔药购买
渔药应从持有合法的渔(兽)药经营许可证和正规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积极鼓励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 5070要求。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清塘药物及使用方法见表1
表1常用清塘药物及使用方法
渔药名称
用法与用量
休药期/d
注意事项
氧化钙(生石灰)
带水清塘:200 mg/L~250 mg/L(虾类:350 mg/L~400 mg/L)
?
不能与漂白粉、有机氯、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混用。
漂白粉
带水清塘:20 mg/L
≥5
1.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2.勿与酸、铵盐、生石灰混用。
鱼体消毒药物及使用方法见表2。
表2常用鱼体消毒渔药及使用方法
渔药名称
用途
用法与用量
注意事项
氯化钠(食盐)
用于防治细菌、真菌或寄生虫疾病
浸浴:1%~3%,5 min_~10 min
?
硫酸铜
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浸浴:8 mg/L~10 mg/L ,5 min~30 min
全池泼洒:O.5 mg/L~O.7 mg/L
1.常与硫酸亚铁合用。
2.勿用金属容器盛装。
3.使用后注意池塘增氧。
4.不宜用于治疗小瓜虫病。
硫酸亚铁
用于治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全池泼洒:O.2 mg/L(与硫酸铜合用)
1.治疗寄生性原虫病时需与硫酸铜合用。 2.乌鳢慎用
高锰酸钾
用于杀灭锚头鳋
浸浴:10 mg/L~20 mg/L.,15 min~30 min
全池泼洒:4 mg/L~7 mg/L
1.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药效降低。 2.不宜在强烈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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