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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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同范本4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粤海商务有限公司 甲方就拟定名称 申请商标注册事宜,现委托乙方办理申请文件以及申请,审查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以下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标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3.甲方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因乙方责任使甲方提出的相关商标申请事项被驳回,由乙方义务重新代理申请(规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无保留地向商标代理人陈述商标申请的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的委托书); 5.如甲方的申请有弄需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6.如甲方的申请案在审查期间,发生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权利纠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审查时限的延误或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承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约 月为甲方取得商标局核准的该项商标的 证明(政府因素除外) 8.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代理关系,但必须办理解除手续,所缴费用均不予退还; 9.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申请代理费: 元 其他事项代理费用: 元 由乙方代缴申请费: 元 合计: 万 千 佰 拾 元整(实际支付 元) 10.代理期间双方应密切配合,有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中途变更或终止委托代理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全部后果; 11.如甲方的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取得商标权证明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2.本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并在乙方受到申请商标必须的资料及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到该项商标申请获中国商标局正式授权,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视为放弃或驳回为止;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深圳市粤海商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金柱 职务:主任 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2楼 电话:(0731)5535762 5384101 传真:5384397 邮编:410007 e–mail: ? 鉴于甲方合法拥有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该注册商标已被评为 商标; 鉴于乙方致力于商标(国内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维权专项法律服务,且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商标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商标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 请求,进行调解;代理行政投诉;代为提起诉讼; 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成员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方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代理方式 1、乙方的维权案件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假冒商标产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含文书打印费、复印费、查阅档案费)等商标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含诉前调解)结案或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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