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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pdf

发布:2019-01-25约3.33万字共4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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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级次: 1、 宪法:所有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 法律: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人大属于立法机构。 3、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形式,由国务院颁发。地 方法规一般由地方人大颁布。 4 、 规章: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由国务院下面的部门发布,也叫行政规章。 5、 规定:地方性规定。 3.2.1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建立的宗旨及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国、大、公、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一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 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 门备案。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的条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 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 (八) 监理、招标文件齐备。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 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 自动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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