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东日本地震後日本电力制度改革方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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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東日本地震後日本電力制度改革方向
林華偉
工業技術研究院 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
發表日期:2012年3月30日
摘要
日本自1995年起陸續推動發電和電力零售自由化,迄今電力躉售現貨的約定總量占電力總需求量不到0.5%,在自由化零售部門,10大電力公司的售電量仍占96%。311地震後,凸顯出日本電力供應系統的問題,其中包含躉售電力市場未發揮功能、小型發電業者未充分利用發電能力及區域電網間電力傳輸之容量限制。
為克服這些問題,日本政府欲藉由電力制度改革,構築競爭且開放的電力市場,以實現低廉且穩定的電力供給。目前檢討中的改革方向有三:首先是發電與輸配電部門分離,期公平對待發電業者,以利其能更容易進入發電市場;其次是促進區域間電力調度;最後則是將家庭也納入零售競爭對象。
前言
東日本地震後,日本政府實施「穩定能源供需行動計畫」,以解決短期因核電廠停機造成電力供不應求的問題。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推動電力制度改革,以解決重大天災造成主要電源喪失(如核電廠停機)以及核電比重下降的長期問題。
為了改善電力系統在發生重大天災時的穩定性,擴大利用多樣化能源以填補核電缺口,經產省總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的基本問題委員會於2011年12月27日彙整電力制度改革論點,主要涵蓋五個面向,分別是抑制電力需求對策、用電者自由選擇供電商和電源之機制、電源供應多樣化、業者競爭與跨域供電,以及在市場效率與穩定供電間取得平衡。這次會議決定在經產省資源能源廳設置「電力系統改革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2012年 3月起該專門委員會將陸續檢討電力制度的改革方向。
日本電力制度改革的動機
(一) 日本電力市場現況
圖1是目前日本電力供應體系。日本電力供應者主要是東京、關西、中部、九州、東北、中國、四國、北陸、北海道及沖繩十大民營區域電力公司,以發電、輸電、配電、售電(日本稱之為小売)整合方式經營,負責供電給家庭、企業及公共設施,日本稱這十大電力公司為「一般電氣事業者」,相當於我國之「綜合電業」,以下以綜合電業稱之。
「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specified-scale electricity supplier)」,在日本亦稱為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 (以下簡稱PPS),主要從事電力零售事業。這類業者可以經營發電廠,也可以從躉售市場購電或者直接向發電業者簽約購電。PPS沒有自己的輸配電網,而是利用綜合電業的電網。目前除了家庭、小型辦公場所和商店外,契約用量在50kW以上的工廠、大中型辦公場所和商店的電力零售已自由化,稱為自由化部門 2000年3月日本開始電力零售自由化,初步是開放契約用量在2000kW以上之零售對象,主要是大型工廠、大型辦公場所和醫院、百貨商店。2004年4月擴大到契約用量在500kW以上之對象,2005年4月再擴大到契約用量在50kW以上之對象。
。在自由化部門,綜合電業與PPS在費率與服務內容競爭,可以與客戶自行設定零售費率。至於規制部門(非自由化部門),綜合電業有義務供電,調漲費率時必須有產經大臣認可,調降費率時要通知產經大臣。
資料來源:電力小売市場の自由化について,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2011/11)
圖1 日本電力供應體系
在電力供應體系內,專職發電的業者有「躉售電氣事業者(日本稱之為卸電氣事業者)」日本有兩家「躉售電氣事業者」,其中「電源開發株式會社」由政府和9大綜合電業(沖繩之外)於1952年出資成立。另一家「日本原子力發電株式會社」是由東京電力等5家綜合電業和電源開發株式會社於1957年出資成立。
以及「獨立發電事業者(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以下簡稱IPP) (日本稱之為卸供給事業者)」 1995年日本開始電力躉售(日本稱之為卸供給)自由化,導入電源採購的競標制度。當綜合電業要新設火力發電設備,若IPP的供電價格較低,則向IPP購電。
,前者是由政府和綜合電業合資成立的發電廠,後者主要是有經營自家用發電廠經驗之煉鋼、煉油企業投資的發電廠,兩者都是供電給綜合電業。另外,「自家用發電業者」是擁有發電設備的一般企業或工廠,發電供自己使用,剩餘電力在躉售市場販賣或直接賣給綜合電業或PPS。
綜合電業的電力供給量主要是來自內部發電設施,2011年所占比例是83%,其次是購自躉售電氣事業者和自家用發電業者。PPS的電力來源主要是外購,2011年所占比例是62%,外購來源主要是自家用發電業者。綜合電業和PPS的電力供給來源請見附件。
另外,日本設有特定電氣事業制度,「特定電氣事業者」擁有發電設施,利用自己的輸配電網供電給特定地區的用電戶。
(二) 東日本地震曝露電力供應問題點
2011年12月27日經產省基本問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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