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银行保函和备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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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学习目标: 银行保函的概念、实质和属性; 银行保函的品种和有关国际惯例;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结构;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和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和主要种类及与银行保函之间的异同。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一、定义 (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银行保证书,指银行即担保人,应某商业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或某种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的一方(即申请人)的要求,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商业交易的另一方、或某种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的另一方(即受益人)为担保该商业交易项下的某种责任、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承诺。 URDG758 对保函的定义 “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适用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保函。 二、属性 1、从属性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 Argue first, then pay. 2、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 Pay first, then argue. URDG定义的保函属于此类。 第二节 银行保函所适用的国际规则 《合约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URCG325),ICC第325号出版物,由ICC于1978年制定并执行,影响力很有限。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URDG),ICC第758号出版物,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影响力待观察。 《合同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Bonds, URCB524),ICC第524号出版物,由ICC保险委员会于1993年制订,1994年1月1日实施,影响力很有限。 《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 1995年12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50/48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字,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影响有限,我国未参加。 第三节 当事人及开立方式 一、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 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就是被担保人,并与受益人相对应。其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为履行担保而向受益人作出赔付时向担保人补偿其所作的任何支付。 2、受益人 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即根据保函条款规定可以向担保人提出付款请求的人。受益人最好只有一个,这样可以避免索赔时不同受益人之间就索赔款项的分割而产生纠纷。 3.担保人 (Guarantor)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其责任是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受益人提出的符合保函规定的索赔文件,向受益人作出不超过保函担保金额的经济赔偿。 担保人在向受益人作出上述赔偿后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对保函条款的修改必须在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通知方(Advising Party) 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方只负责保函表明的真实性,对保函内容正确与否不负责任,之后向担保人或受益人或申请人收取通知费用。 5.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 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责任: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担保人做出承诺,即当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做出了付款以后,担保人可以从反担保人处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并在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作出补偿时,负责向担保人赔偿损失。 6、指示方(Instructing Party) 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 二、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 1.直开保函(三方当事人保函) 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2.转开保函(四方当事人保函) 申请人,担保人,反担保人,受益人。 第四节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和种类 一、内容 当事人、出具时间、开立依据、担保金额和保函的种类、付款条件、索赔文件及仲裁条款、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和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等。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投标保函(Bid/Tender Guarantee) 履约保函(Per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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