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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保護目的理論
Prof. Dr. Ingeborg Puppe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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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聖傑譯
一、前言
依照德國刑法典之規定 ,過失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
而一樣的規定方式,也可見於過失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因過失致人於傷者 」。
這些要件的實現不是因為行為人首先實行了一個致死或致傷的行為 ,其次再來判
斷過失。而是在一開始就應該思考一個因為違背義務而意含有過失性質的行為,
是否具備有致他人死亡或是致他人於受傷的原因性 。當行為的特質對於結果原因
的說明不存在有必要性時 ,就不能將其認為是此類要件的實現 。在這裡可以以一
個例子來說明 :有位行為人開車時發生了車禍 ,而該車左邊的方向燈原來就是故
障的 ,但是方向燈的故障與意外事故的發生是沒有關係的 ,比如說,汽車發生了
追撞的事故 。儘管如此 ,由於我們根本不允許方向燈損壞的車輛上路 ,駕駛人的
行為其實還是一種注意的違反 。因此對於事故的發生而言 ,從相撞至少需要有二
方的存在來看,至少駕駛本身就具備有原因性。然而駕駛人卻不因此而被認為對
於事故的發生存在有過失 ,因為對於追撞的意外事故而言 ,行為人的汽車方向燈
不能運作的事實 ,並沒有存在在因果的說明中。
其實即使是由於行為人之具有注意義務違背性質的行為所造成的意外事
件 ,也有可能是一種純粹的偶然 。例如 :行為人以殺人的故意殺害被害人 ,事實
上卻只造成被害人輕微的受傷 ,然而在搭乘計程車到醫院的途中,被害人因車禍
而死亡。如果不是因為受傷 ,被害人沒有理由搭乘計程車而行經該路段 。因此 ,
傷害行為是被害人死亡的一個原因 。然而儘管如此,行為人也不因為其有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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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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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而需要對這一個死亡結果負責,因為作為搭乘計程車的理由 ,這是被容許
的 。為了排除因違背注意義務而出現之純粹偶然的因果歸責 ,在德國學說和實務
呈現了一個補充的要件說明 :引致結果發生之因果流程 ,必須被規範的保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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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涵蓋 。也就是說 ,注意規範的遵守可能可以 ,甚至是應該可以避免這樣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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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然而你曾經自問過,究竟規範是什麼嗎 。事實上只要我們對於規範之保護目
的的探究 ,還沒有能夠呈現出一定的具體方法時 ,那麼有關規範之保護目的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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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都不過是一種粗糙的神人同性理論的操作 。規範因此將依循著人類的能力 ,而
沉淪為目的或特定事務的形成。
二、充分性之要求(Das Vollständigkeitserfordernis )
在德國一個常被拿來作為討論規範保護目的的案例 ,是帝國法院第 63 卷第
392頁判決之所謂 「三個腳踏車騎士」的例子 。依照案例事實的描述 ,有兩位腳
踏車騎士在黑暗的田野路上 ,前後魚貫而行 ,而這兩位騎士都沒有點亮車燈。到
了一個昏暗的交叉路口時,又出現一位也是沒有點燈的腳踏車騎士 ,這位騎士因
此撞上了前述魚貫而行而沒有點燈的第一位騎士。在這個事件上 ,如果那位騎在
後面的腳踏車騎士能夠在騎車時將燈點亮 ,那麼這一個意外的交通碰撞事故 ,就
有可能不會發生 ,因為在交叉路口的另一位騎士將因此注意到其所碰撞之被害騎
士的到來。就算沒有注意到被害騎士的存在 ,為了避免撞上到來的第二位騎士 ,
他也會作出煞車的反應 。基於這樣的理由,在這裡產生了一個問題 ,究竟那一個
騎在後面的第二位腳踏車騎士有沒有因為其違反了騎車必須點燈的注意義務 ,而
1 BGHSt 33, 61 ff.; OLG Hamm VRS 60, 38 ff.; VRS 61, 353 ff.; LK-Jescheck Vor § 13 Rn. 167;
Sch/Sch/Cra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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