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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华拜克公司治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持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浙江省
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一九
九九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
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 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倡导股东积极参
与公司治理。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
情权和参与决策权。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正确处理公司与股东、股
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董事长、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和
总经理与监事会的关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强化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勤勉义务和责任,建立公司与各级经营者之间
的新型契约关系,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价
值最大化。
第七条 公司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重视
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份所有权的登记;
(二)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三)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选举、更换、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
(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
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公开资料。
(九)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股东的诉讼权利: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
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2、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控股
股东、董事等的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股
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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