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房建实务1a413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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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30000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A431000 建筑工程法规
1A431010 城市建设有关法规
1A431011 掌握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道路管理中的禁止行为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为了保
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1996 年 10 月 l 日起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kg/cm2、10kV 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城市道路管理中的挖掘、占用审批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
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
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
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
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
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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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
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地下管线包含的范围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四、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现行《城市地下管
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
验收。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
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下列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五、施工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
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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