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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doc

发布:2017-06-04约3.82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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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核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则所称“公示机关”是指负责对公示企业在守重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核查和受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监督机关推荐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全省公示企业的公示机关,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与公示活动,须向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督机关进行材料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章 公示活动程序 第八条 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 (二)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年3月15日每年4月15日为推荐单位向监督机关提交公示申请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 年5月15日为监督机关核查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监督年5月20日为6月1日为统一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对本企业当年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相关数据进书后3个工作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相关第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委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的法人社团组织; 2.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4.行业发展较快,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管理规范,且有能力按要求完成公示活动宣传发动和核查推荐工作; 5.积极配合监督机关做好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申请委托程序 1.自愿接受委托并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于10月31日前向监督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资格授权申请表》; (3)协会(商会)章程; (4)协会(商会)社团登记证。 2.监督机关收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书面申请后,应审查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求其登记部门意见,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符合委托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委托并在公示网站公示。首次委托有效期为1年,再次委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1.以受监督机关委托的名义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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