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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精选.ppt

发布:2017-06-04约1.49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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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涉及审核内容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职业健康安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 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 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安全法表现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法规(实施细则、办法) 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 工会法规性文件 我国政府批准采纳的国际劳工公约 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 国家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察 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 《安全生产法》涉及审核内容 条款号 法律内容 对应要素 第三条 安全生产方针 4.2 第四、五、十七条 组织及其负责人责任 4.4.1 第六条 职工权益 4.4.1、4.4.3 第七条 工会作用 4.4.1、4.4.3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与许可 4.4.6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与保证 4.3.3、4.4.1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4.1 第二十……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资格证 4.4.2 《安全生产法》涉及审核内容 条款号 法律内容 对应要素 第二十四条 三同时 4.5.2 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 4.3.1、4.5.1 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安全设备管理 4.4.6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 4.4.6/7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 4.3.1、4.4.6/7 第三十五条 爆破、吊装 4.4.6 第三十六条 培训、告知 4.4.2 条款号 法律内容 对应要素 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 4.4.6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问题处理 4.5.1、4.5.3 第四十、四十一条 供方和合同方安全管理 4.4.6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4.5.3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 4.4.6 第四十四…五十二条 八项权利 两项义务 4.4.1、4.4.3 第六十九…七十条 应急准备与响应 4.4.7 ■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 重大危险源 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 重大危险源控制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应急计划 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监测 国家 省 市 企业 重大危险源 国家监察 申报 辨识 登记 普查 风险 评价 可能性 严重性 分级 国家 省 市 企业 控制 组织管理 安全技术 应急 计划 厂内 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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