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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中国船级社邮件信息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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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编号/Guideline No.F-02(201510) F-0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5 年10 月20 日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前言 本指南是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 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 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 发布,使用相关 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ps@ 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 本版本主要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 F-02(201510)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4 4 图纸资料 8 5 原材料及零部件 9 6 设计技术要求 9 7 典型样品的选取 11 8 型式试验 12 9 单件/单批检验 16 3 / 17 F-02(201510)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1 适用范围 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5.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 灭火系统。 1.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适用于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 总吨 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 500m3 的A 类机器处所。 1.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 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 (6) 油加热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 《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 章/10.5.6 条 2.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7 章 2.3 MSC/Circ. 1387 《适用于A 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 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检验指南采用MSC/Circ. 1387、MSC/Circ. 1082 中给出的下列术语和 定义。 4 / 17 F-02(201510)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3.1.1 火源抑制(Fire suppression),系指通过对火源的控制,抑制火焰向外 扩散,以减少过火面积和燃烧释放的热量。 3.1.2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 3.1.3 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在机器处所内,需要全部或部分局部水基 灭火装置来保护的区域。 3.1.4 水雾有效覆盖区(Effective nozzle coverage),由灭火试验结果确定。 (1)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 ×3)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 附录中 至 要求,水雾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1; (2)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 ×3 或2 ×2)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 附录中 至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2-1 或图 2-2 ; (3) 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MSC/Circ. 1387 附录中 至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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