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物流行业合作发展制约因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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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物流行业合作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辛曼玉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系, 广东 广州, 511450)
摘 要:本文站在企业的角度,从开办、经营、发展的三个阶段去探索目前粤港澳物流业合作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力求为我省加强粤港澳物流合作找出问题,进而寻求对策,使三地的物流合作达到多赢局面。
关键词:CEPA、物流行业发展、粤港澳合作、区域协调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09(2008)02-0047-05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粤港澳三地已经建立了紧密的经济合作关系,经济融合也在逐步加深,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模式和经济管理手段,己经在三地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三地处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各自作为独立经济体进行经贸往来,受着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过境通关手续等的约束,就必然会影响货物流动的速度和精确性,使得粤港澳三地在生产、贸易、延伸产业链条以及发展现代物流等方面都受到影响,在物流设施建设或在物流资源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源浪费和竞争,有些甚至是恶性竞争。从而也影响了粤港澳三地迈向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2008年1月,在会见港澳特首时,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提出“以世界眼光谋划和推进粤港澳合作”,从空间上为未来的粤港澳合作定好位,从时间上为三地合作设定大体的步骤和阶段性目标,在互利共赢、平等协商的原则下加强具体项目的合作。
本文力图站在企业的角度,从开办、经营、发展的三个阶段去探索目前粤港澳物流业合作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力求为我省加强粤港澳物流合作找出问题,进而寻求对策,找到一个理想的契机,使三地的物流合作达到多赢局面。
二、粤港澳物流合作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一)开办物流企业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1.有些相关的政策规定与CEPA文本规定的政策规定不匹配
CEPA文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目前我国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明确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试点设立物流企业,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按现行规定,除普通货物运输业务,项目单位需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外,余者均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企业设立。此类项目限于合资、合作。这一点与CEPA规定允许香港公司独资不匹配。
2.外资设立物流企业的投资者条件限制大、门槛高
对于从事一般商品的物流配送服务的企业,为CEPA框架下鼓励类项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但是要求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并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其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万美元。
对于提供货代类物流服务的企业,为CEPA框架下为允许类项目,允许合资、合作、独资,但同一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其注册资本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最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最低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最低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二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设立分支机构的,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各方已全部出资,每设一个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 20年。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
对于提供仓储类服务的物流企业,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提供运输道路运输服务和海运服务都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道路运输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但从事“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②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③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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