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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请示我国古代的“奏”、“章”、“表”、 “疏”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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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第七章 请示 我国古代的“奏”、“章”、“表”、 “疏”以及民国时期的“呈”,除了可以报告工作外,还可以请示工作。 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的第4号指示信《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践》,首次把“请示”列为公文文种。 党的机关1989年将“请示”列入法定公文。 行政机关1957年将“请示”从“报告”中分离出来并确定为公文种类之一,1981年将其列入法定公文。 党政机关2012年将“请示”列入法定公文。 一、请示的用途 《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请示的行文方向:上行。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行文目的不同 行文时间不同 内容含量不同 处理办法不同 习惯用语不同 二、请示的种类 (一)请求指示的请示(政策性请示) 涉及政策法规界限方面的疑难问题 遇有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 平行机关之间意见分歧难以统一 (二)请求批准的请示(事务性请示) 所办之事缺乏人力、物力、财力 对要解决的问题负有责任但又不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 提出某一事项的解决方案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三、请示的格式(一) 请示的格式(二) 四、请示的写法 (一)要把理由写得充分而必要,以增加上级批准的可能性 (二)必须“一文一事”。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现党政机关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原行政机关 原党的机关 妥否,请批复(示)。 × × × 2×××年×月×日 (印章) (请示事项) ×××关于×××的请示 ×××: (请示理由) 妥否,请批复。 × × × 2×××年×月×日 (印章) (请示理由) ×××关于×××的请示 ×××: (请示事项) 说明: 1.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2.结尾的习惯用语,还可写成“当否,请批复(示)”、“上述请示妥(当)否,请批复(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当),请批复(示)”等。 3.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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