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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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探析 一、存款保险国际比较
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在存款保险制度8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型、非官方自愿型。下面以这三种模型的国家为代表进行分析比较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建立的。FDIC是一家只对国会负责,独立的联邦机构。除了评估和征收保险费外,也具有监管职能,所有的成员机构都由它监管和管理,尤其是非联储会员银行
2.参保方式和条件。美国存款保险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强制性是对所允许的储存贷款金融机构,对于其他的金融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但在申请时,FDIC对申请机构作好事前监督和审查
3.存款保险范围。属地原则是美国存款保险所采取的做法。也就是说除了离岸存款和海外投资存款这些不是在国内的存款之外,国内所有的存款都涵盖
4.保险理赔额度。理赔方面,美国采用的是部分赔偿制,即对存款赔偿额度规定了一个最高值,在最高值以及之内的存款给予完全赔付,对于超过最高值的部分,原则上不给付赔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最高限额也及时进行了合适调整
5.存款保险基金来源。美国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5个方面:第一,注册资金;第二,成员缴纳保险费;第三,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发行债券;第五,借款
(二)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U公司的管理。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官商合办的典型模式,它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与FDIC相比不同的是,JDIC对投保机构监管权力较小,仅限于监督、管理、和检查权之外的保费的收取、保险金的给付等
2.参保方式和条件。采取的是强制参保方式。除了《存款保险法》规定的一些合作社外,各种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存款式金融机构必须参保
3.存款保险范围。和美国相似的是,日本也把活期、定期等各种规定的储蓄存款纳入保护范围,但不同的是,同业存款、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同时,和美国一样对于本土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存款也在保护之外
4.保险理赔额度。日本采取的也是非全额存款保险方式,确定一个最高值。面对保险事故时,但理赔限额会跟据具体情况调整
费率实行的是单一制,各投保机构按相同费率缴纳保费。制定费率的原则是:保证长期保险费收入能进行理赔,且不得对特定机构差别对待
5.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基金的主要来源有:第一,资本金,这是JDIC在成立时由日本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各出资1/3;第二,参保机构的保险费;第三,投资收益;第三,临时借款
(三)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对于德国存款保险来说,存款保障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信用合作银行保障方案,组成其主要体系
1.存款保障基金。它成立于1966年,是商业银行行业性组织,主要目的是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意识到运行过程中的部分局限性,1976更名为存款保障基金,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第一,参保方式和条件及范围
存款保险基金采取的是自愿投保,但申请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护范围与FDIC和JDFC相比较广,除同业存款、银行经营有关人员的存款之外,不管存款的币种还是机构在国内与否,都受保护
第二,保险费率及理赔额度
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新成员需一次性缴纳入门费,每个会员银行需缴纳的保费为吸收存款总额的0.02%,或是有时提高到0.06%。理赔额度采用部分赔付方式,每个存款人的理赔限额是商业银行流动资本的30%
2.储蓄银行的保障基金。此基金采用的是强制性的参保。所有的储蓄性银行都强制性参加。会员银行按其吸收存款的0.03%,以总额维持在资产总额的0.3%左右缴纳保险费。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会员银行所缴纳的保险费,但由于储蓄银行多为政府管理,需要对会员银行进行扶持,所以此保障基金采用的是全额保险
3.信用合作银行保障方案。该方案是信用合作机构的业内组织,采用的也是强制性参保,但不同的是,理赔方式是全额保险。保险费是按存款余额的0.05%,有时可以提高到0.15%。但当会员银行出现支付性危机时,此基金可以提供援助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从对美国、日本、德国各自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该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下:
(一)管理模式
我国应该建立政府型存款保险制度,由国家和央行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个独立之外的存款保险公司,赋予它独立性,并有一定的监管权力,能对会员金融机构进行参保前的条件审核,参保后的信息的及时披露和监管,通过对会员金融机构的约束,用以减少来自会员机构的风险
(二)保险的对象及投保方式
借鉴美国经验,采用属地原则。应该包括:城乡商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其他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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