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P的其他义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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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3. 律師行已投購加額保險,按每宗申索計,保額不少於1,000萬 LLP的其他義務
港元 1 ;以及
(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以下簡 4. 律師行已在接受延聘處理相關事宜後的21日內, 將至少 當事人可要求LLP提供以下人士的名單 :
) ( ) ( )
稱“LLP”是由《2012年法律執業者 修訂 條例》“《條例》” (
一位負責整體監督該項事宜的合夥人 “整體監督合夥人”, 1. 所有屬或曾屬該事宜的OSP的合夥人;以及
引進,供在香港經營的律師行和外地律師行採用的新型合夥 )
以下簡稱“OSP”的身分告知當事人, 並在處理該項事宜 2. 所有其他負責或曾負責監督該事宜的任何特定部分的
經營模式。《條例》 在2016年3月1日生效, 主要條文載於 的整段期間, 一直將至少一位監督該事宜的OSP的身分 ( )
合夥人 如有的話 。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第IIAAA部。 告知當事人。
LLP須在自收到要求起計的21日內,向當事人提供上述名單。
“一般合夥”與LLP的主要分別 LLP合夥人所獲保障的限制 如何得知律師行是否一所LLP?
一般合夥 一般情況 現有當事人
目前, 香港的律師行一般以獨立執業(sole proprietorship) 《條例》給予LLP合夥人的保障,受到下列限制:
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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