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及管理指导.doc
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為指导和规范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醫院康复醫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曰益增長的康复醫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醫師法》、《醫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對综合醫院设置康复醫學科和開展康复醫疗服务的基本规定。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应當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是在康复醫學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估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語治疗、心理康复、老式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醫學诊断和治疗技术,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醫學专业诊断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醫院应當按照《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基本原则》独立设置科室開展康复醫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為康复醫學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醫院開展心理康复征询工作。
第五条综合醫院应當具有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断場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對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醫疗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六条综合醫院应當根据醫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醫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為重點,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亲密协作的团体工作模式,选派康复醫師和治疗師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初期、专业的康复醫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小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综合醫院应當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現分层级醫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個阶段均能得到合适的康复醫疗服务,提高醫疗资源运用效率。
第八条综合醫院应當采用合适技术開展如下康复诊断活動: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估: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動功能评估、活動和参与能力评估、生存质量评估、运動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估、言語及吞咽功能评估、心肺功能评估、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覺评估、肌電图与临床神經電生理學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對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問題,由康复醫師实行的醫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在康复醫師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師、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行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動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三)言語吞咽治疗;
(四)认知治疗;
(五)老式康复治疗;
(六)康复工程;
(七)心理治疗。
第九条综合醫院应當鼓励运用中醫药技术和措施開展康复服务。
第拾条综合醫院应當根据本指南规定切实加强對康复醫學科的管理,不停提高康复醫疗服务能力,保证醫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醫疗服务需求。
第拾一条综合醫院应當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诊断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醫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醫疗质量控制原则,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行,持续改善康复醫疗服务质量。
第拾二条综合醫院应當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构造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体协作特性鲜明,服务流程科學、规范,病历書写符合规定,信息资料保留完整。
第拾三条综合醫院应當科學制定康复醫學人才培养目的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停提高康复醫學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拾四条综合醫院应當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醫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院感染和防止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拾五条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就醫环境应當体現“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门诊、病区及有关公用場所应當执行国家無障碍设计规定的有关原则,醫务人员应當善于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拾六条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诊断活動应當到达如下指標: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錯率≤1%;
(三)病历和诊断记录書写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估率98%;
(五)三级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的平均住院曰不超過30天,二级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的平均住院曰不超過40天。
第拾七条综合醫院应當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個月检查1次,并有有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拾八条综合醫院应當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醫疗服务,康复醫學专业人员和康复醫疗专业设备应當由康复醫學科归口管理,防止资源挥霍,保证康复醫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拾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當设置省级康复醫疗质量控制中心,對辖区内康复醫學科设置和康复醫疗服务质量進行评估和质量控制。综合醫院应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醫疗质控中心開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拾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拾一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曰起施行。卫生部《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管理规范》(卫醫发〔1996〕13号)同步废止。
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基本原则(试行)
三级综合醫院康复醫學科
一、科室、面积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门诊和病区。至少设置具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