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1Using the work of an expert (利用专家的工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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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2006 年2 月1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
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
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
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
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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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下列因素:
(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二)根据所涉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的重大错
报风险;
(三)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第七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
专业胜任能力,包括考虑:
(一)专家是否具有适当职业团体授予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许可
证,或是适当职业团体的会员;
(二)在注册会计师寻求审计证据的领域中,专家的经验和声望。
当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依赖会
计师事务所的招聘和培训系统确定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必就每
一项审计业务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客观性。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专家的客观性受到损害的风险将会增加:
(一)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
(二)专家在其他方面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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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于被审计单位或投资于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如果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客观性存有疑虑,注册会
计师应当与管理层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 专家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
家的工作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
位对专家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该
书面文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对专家报告所涵盖的特定事项的概述;
(三)专家工作的预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专家的身份
和参与程度;
(四)专家接触适当记录和文件的范围;
(五)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说明;
(六)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七)专家拟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明确说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专
家沟通,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项目组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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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时,是否邀请专家参与讨论。
第五章 评价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将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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