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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和民事权利
摘 要 本文认为宪政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分权制衡的方式限制约束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为目的的机制,同时联系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得出宪政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即民事权利催生宪政,宪政保障民事权利,两者之间应该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关键词:宪政核心价值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 宪政及宪政的核心价值
宪政,英文为constitutionalism或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在词典中它的英文解释为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r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其意思是指受宪法控制的政府或宪法原则。现代宪政制度发源西方,也是在西方成为一种较完善的政治基本制度,宪政作为一种理念,其主旨是通过立宪来限制国王或国家的权力,以宪法和法律等规则体系来防止专制的发生。在现代西方国家的宪政理论中,宪政是基于对“天赋人权”的确认与保障,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就构成了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政的主要核心被认为是“限政”即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宪政概念有不同的看法:路易斯#8226;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 ”;美国制度党派的代言人戈登认为,宪政是为控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自由而设定的统治形势,比民主的内涵更为广泛,宪政的主导要素在控制国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宪政就是一种控制权力的机制,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其中包括它的价值追求,即宪政是通过分权制衡的方式限制约束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为目的的机制。
宪政是一种自由立宪制度,它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具体地说,是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权利中根本的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宪政所保障的权利乃是个人的权利,首先指个人的自由权,自由在个人的各项权利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从价值抽象的角度来看,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因此,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在宪法和宪政价值上体现为自由,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在宪法和宪政价值上体现为以财产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是宪法和宪政赖以产生和生成的原始动机和社会动力,以财产自由为核心内容的自由和权利构成宪法和宪政追求的目的性价值和核心内容。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宪政制度要求确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为国家权力甚至是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说明,成为国家存在的目的,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就必须建立以宪政理念和机制运行的政府。
二、民事权利催生宪政
考察现代宪政的源头,必须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和人文价值本身的进步着眼。现代市场机制所造就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和机会平等,实乃“人民主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保障人权原则”的现实依据。宪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基本上得到了大家的认同,虽然不能说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市场机制就当然会出现良好的宪政实践,但是一个运作良好的宪政制度则必然以健全的市场秩序为前提。 市场经济是培养民事主体自由、平等观念的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因为市场经济把对人身的依赖转变为对物的依赖,打破的人格从属的等级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不再一味地崇尚权威,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人们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从而使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逐渐增强。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石,民事权利是权利中的私权,民事活动领域极为强调意思自治,极为弱化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存在形式多为权利先期的赋予和后期的补救,民事权利以尊崇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主。契约的自由、平等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法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契约平等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体现。始终贯穿着民事权利行使的过程之中,几乎所有一的民事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之中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平等。个人权利诉求、个人权利本位是英美宪法实施及宪政生成的动力,非但如此个人权利诉求也一直是英、美宪法和宪政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而社会上多元的政治权力互控是英、美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并且在英、美宪法产生之后继续存在,成为英、美宪法实施和宪政生成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社会控权基础。不仅如此,我们若考察法国、德国等宪政生成的历史,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个人权利本位和政治权力多元在宪政建设中实为众多条件中的必各条件。民法以权利本位,有利地抵御了权力的挑衅、限制了权力的扩张,因此划清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保护了市民社会的安全。现代社会中,必须通过对私法自治的强调来尽量淡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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