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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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013年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境外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应通过特约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完成债权债务结算。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与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非金融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收单服务,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
如果本办法监管要求比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更为严格,但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提供),以及对特约商户的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差错处理等活动。
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全面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的合法合规性。
收单机构拓展网络特约商户,应测试商户网络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查看商户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明确标注客户服务信息、退货(退款)政策、安全管理声明与客户信息管理政策等内容,并检查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收单机构应实行商户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对审核通过的特约商户承担管理责任。
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人员和岗位不得兼岗。
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最近两年内被列入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行业协会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服务协议,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商户信息及商户收款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二)商户结算手续费标准;
(三)向商户开放的收单业务功能、交易类型、受理卡种及相关受理要求;
(四)商户信息变更的及时更新义务;
(五)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要求;
(六)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责任;
(七)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八)资金结算周期、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的责任与义务;
(九)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十)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明确对特约商户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跨省域开展收单业务。
收单机构因特约商户资金归集需要,可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提供收单服务,但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应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
收单机构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让、租借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三)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让、租借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四)妥善保管银行卡受理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
(五)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六)不得将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受理标识用于受理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七)应在受理场所或网店的明显位置标注协议约定可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不得歧视同一银行卡品牌下不同发卡机构的持卡人;
(八)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收单机构应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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