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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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类 事项名称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2、《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用气设备,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国家或者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 实施机关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及地点 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供热燃气管理科 申请材料
各申请人均须提供的必备材料:
一、《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四、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任职的证明文件(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直接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六、许可条件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通讯工具,专用车辆清单(加盖申请人印章);
七、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和服务标准(加盖申请人印章);
八、企业的章程、安全管理、质量检验、保修、用户服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加盖申请人印章)。
九、经营站点信息(所有的均需填表,加盖申请人印章);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和备案 审查内容 申请符合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的条件;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批准形式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时限 按实际情况设定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联系电话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事项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2 审核岗 3 审批岗 4 制证岗
附件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公章)
填 写 须 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
电话 办公 手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本
(万元) 工商注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类别 姓名 性别 职务及岗位 身份证编号 技术职称 主要
负责人 管理
人员 安装
维修
人员
经营站点基本情况
所在区县 站点名称 经营地址 站点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人 承 诺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取得《燃气燃烧器具资质许可》后,不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二、严格按标准规范作业,不超作业范围;
三、向用户主动公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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