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doc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為贯彻安全第一、防止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過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增進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結合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從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二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构成。
(一)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會,负责贯彻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规定,指导、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处),履行安委會办公室职能,并负责平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项目經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經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贯彻、進行現場巡回检查、贯彻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安全队伍建设
每個工地至少必须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10000m2以上的工地应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0m2以上的工地,要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現場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對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經培训考核後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规范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減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對稳定。企业内部应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基层安全员的调動要得到上一级安全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充足支持、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各级工會组织应對本單位、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進行监督。
第八条、企业經理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對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常常對各级领导進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产會议,听取安全生产状况汇报,研究处理本企业、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
(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贯彻防备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對下属單位安全生产工作進行奖惩。
第九条、企业副經理、的安全职责
(一)對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經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
(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標;
(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進經验交流會、現場會;
(四)领导组织進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對发現的隐患及時進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拾条、总工程師的安全职责
(一)對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時,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動,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時,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進行性能、特點、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操作措施或规程;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规定有关部门制定技术防备措施。
第拾一条、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状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對制度、规程贯彻执行状况進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督促基层企业進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积极開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動,對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進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單位對隐患進行整改。发現重大事故险情時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現場,并及時上报;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標完毕状况對基层單位和個人進行安全奖励和惩罚;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單位搞好劳逸結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動保护工作;
(七)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