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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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 94/21/Add.1
Annex 7, page 1
附件7
第MSC.386(94)号决议
(2014 年11 月21 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还忆及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
本公约附则 (除第I 章条款外)适用的修正程序,
认识到由于对极地营运船舶及其系统和操作的额外要求超出本公约和其他有约束力的
相关国际海事组织文书的现有要求,因而有必要为这些船舶规定一个强制性框架,
注意到本委员会第MSC.385(94)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
规则》)与安全有关的规定,
还注意到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67届会议上,批准了拟在其第68届会议上通过的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并还将审议通过《极地
规则》的环境保护规定,
进一步注意到本公约的修正提案使对《极地规则》的安全规定的使用成为强制性要求,
在其第94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6 年7 月1 日视为已被接
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队总和占世界商船总吨
数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本组织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 《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将在按上
述第2 段被接受后,于2017 年1 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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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秘书长就本公约第VIII(b)(v)条之目的,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
无误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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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在现有第XIII 章后新增第XIV 章如下:
“第XIV 章
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措施
第1 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1 极地规则系指《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由引言和I–A 和II–A 部分以及
I–B 和II–B 部分组成。该规则经第MSC.385(94)号决议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
通过并可加以修正,但是:
.1 《极地规则》引言和I–A 部分中与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正案应按照本公
约第VIII 条有关适用于附则 (除第I 章外)的修正程序的条款予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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