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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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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域内尘

毒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防尘、防毒的管理与治

理工作。

第三条防尘防毒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定义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

气中的固体微粒。

生产性毒物:指在生产中使用、接触的能使人体器官组织机

能或形态发生异常改变而引起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变化的物质。

第五条引用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列》(国发〔1987〕105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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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是本规定的

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人员及外来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生产技术处

(一)负责对各岗位操作规程修订、工艺控制参数;

(二)负责安全生产过程,工艺运行参数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质量检测中心

(一)负责定期对存在尘毒区域进行检测;

(二)负责对检测结果判定、下发、建立监测资料档案。

第九条各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执行,负责对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负

责生产区域内防尘、防毒的全面管理,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有相应的职

业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

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或革

新工艺,实行操作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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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经常检查和维护,

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第十五条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

必要时应采取局部强制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六条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岗位,应配备

必要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衣服、

防护手套、胶靴等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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