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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域内尘
毒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防尘、防毒的管理与治
理工作。
第三条防尘防毒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定义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
气中的固体微粒。
生产性毒物:指在生产中使用、接触的能使人体器官组织机
能或形态发生异常改变而引起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变化的物质。
第五条引用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列》(国发〔1987〕105号);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通用规(AQ3013-2008)。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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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是本规定的
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人员及外来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生产技术处
(一)负责对各岗位操作规程修订、工艺控制参数;
(二)负责安全生产过程,工艺运行参数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质量检测中心
(一)负责定期对存在尘毒区域进行检测;
(二)负责对检测结果判定、下发、建立监测资料档案。
第九条各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具体执行,负责对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负
责生产区域内防尘、防毒的全面管理,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有相应的职
业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取密闭
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或革
新工艺,实行操作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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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经常检查和维护,
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第十五条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
必要时应采取局部强制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第十六条存有生产性粉尘、毒物的生产场所岗位,应配备
必要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衣服、
防护手套、胶靴等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