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常住人口主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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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常住人口主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常住人口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主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被通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对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第一次申请变更姓名,受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变更、更正姓名原则
1、姓氏随父或随母原则。因特殊情况改随祖辈姓氏的,必须先确认双方家庭成员法律关系成立。
2、使用规范汉字原则。对姓氏中的异体字和已使用繁体、异体或冷僻字登记姓名的,原则上可以保留。变更、更正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填写时用汉字译写,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
(四)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人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8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申请变更姓名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要更正的。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更正原则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年龄不符的,当事人(监护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
3、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4、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干部出生日期错误的,应依据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三)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日期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出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
(四)受理审批机关
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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