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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安装交付调试基本条规定(试行)有代保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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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部门文件 工2006]89号 关于印发《 建交付安装基本条件的规定()》等四个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目 录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1 3 附则 3 附则1 锅炉化学清洗应具备的条件 4 附则2 蒸汽冲管应具备的条件 15 附则3 输煤系统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30 附则4 除灰渣系统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40 附则5 脱硫工程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50 附则6 汽轮机润滑油和顶轴油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 59 附则7 主机调节保安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 71 附则8 发电机气冷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 84 附则9 制氢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 95 附则10 消防系统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106 附则11 主要设备及系统代管应具备的条件 117 编制说明 125 1 总    则 1.1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安装交付调试的质量控制,提高分系统调试及机组投产水平,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性文件和行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行的规定、标准和规程规范,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安装交付调试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1.3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控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火电工程。 1.4 本《规定》安装交付调试的基本条件是指分系统试运前,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系统的建筑、安装工作和单体单机试转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全部验收签证后,向调试单位进行交付时应具备的条件。 1.5 根据工程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具体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完善相应的交付条件。 1.6 对国外引进设备需满足的条件,可按供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以及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可由建设单位(项目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分公司审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批准执行。 2 基 本 要 求 2.1 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在设备(原材料、备品备件)采购、施工招标以及与相关单位签订采购、施工合同时,要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合同条款执行的监督检查,要求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安装交付调试的准备工作。 2.2 交付范围内的设计技术文件应齐全;设计变更文件规范,审批手续完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签记录齐全;设计变更执行情况应得到确认并实施闭环管理。 2.3 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设备缺陷记录、设备缺陷处理经确认并实施闭环管理。 2.4 主要原材料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报验合格。 2.5 与分系统有关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已按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的等相关要求施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 2.6 与分系统调试有关的单体、单机、系统已按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的等相关要求施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 2.7 满足分系统试运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符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年版)》(以下简称《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以下简称《启动调试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相关要求,具备设备和系统管理、运行、维护和代管的条件。 2.8 调试区域内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厂房内各层平台通道通畅;平台、步道、梯子、栏杆、扶手和根部护板装设完毕,焊接牢固;各孔洞和敞口部位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2.9 调试范围内的施工脚手架已拆除,设备和系统环境清洁,照明充足。 2.10 分系统试运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其监测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 2.11 分系统试运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已施工调试完毕并具备投用条件。 2.12 分系统试运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按规定已分别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2.13 分系统试运方案、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审批手续完备;反事故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已编制出版。 2.14 分系统期间的危险源识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识别及应急预案已编制,并进行必要的演习。 2.1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职责分工明确并开始正常运作。 3附则 附则1 锅炉化学清洗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2 蒸汽冲管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3 输煤渣系统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4 除灰渣系统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5 脱硫工程联调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6 汽轮机润滑油和顶轴油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7 主机调节保安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 附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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