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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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必然。关键问题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一是建立农地市场机制,明确产权关系。其中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是前提,搭建市场体系平台是关键,政府依法监管和处理纠纷是保障。二是完善农地流转市场法律机制。其中市场主体机制是基础,权利机制是核心,行为机制是桥梁,责任机制是保障。
关键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4-015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对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土地承包占有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和流转权的总称,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转移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一、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客观必然性
(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客观要求
以河南为例,安阳市菜园镇西街村农民土地流转前后,由户年均人均纯收入1935元提高到3133元。大量事实证明,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城镇化建设迫切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据调查,目前全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大约1亿多人;河南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达1377.6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7.6%。据有关专家研究,我国农村人口应由总人口的80%下降到30%左右,城镇扩张需要大量人口农转非。对于已在城市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说,他们迫切希望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最典型含义是“和而不同”。因为和谐社会是一个正视矛盾、化解矛盾的过程。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农村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一是流转市场主体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承包方,法律政策是明确的。可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打着“结构调整”“招商引资”“规模经营”等旗号,不经农户同意,甚至农户根本不知情,由乡镇政府代订代签流转合同,把农民排斥在流转程序之外,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被剥夺。二是流转行为混乱,自发肓目流转与强制流转混杂。有的不向发包方备案、不经发包方同意,更不经乡镇政府审批,有的超过承包期长达五六十年。三是流转结果混乱。有的将农业用地改为工商业用地,随意改变农业用途;有的土地流转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还有的侵占、贪污、挪用、截留流转费等。四是行政不作为,管理混乱。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转的市场和法制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迫切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流转机制,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
(一)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前提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质基础是土地,没有土地就没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就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权属不明,是流转混乱的原因之一。
关于土地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问题在于具体由谁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是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还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历史上的生产小队是组织健全、权责统一的经济实体,实行村委会制度以来,生产小队直接演化成村民小组,权力极大弱化,已无力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任。村民委员会是法定的群众自治组织,相对组织健全,有一定权威。我们认为,村民小组借助村委会名义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既符合历史传统,又符合农民习惯,也不悖法律。
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户(承包方)是承包土地流转主体;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流转接转方称受让方。受让方是经营主体。
(二)搭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平台是关键
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平台,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流转的关键。这个平台我们称之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简称“农地经营权市场”。
农地经营权市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性公益场所,市场组织为事业性法人组织。作为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有人员、有制度、有场所,能独立承担责任。农地经营权市场体系的设立应坚持效率和便民原则。建立以县级为中心,市、县、乡三级农地经营权市场体系;乡镇为县级分支市场,“连锁经营”。村委会不设流转市场,但为方便群众,可设立农地经营权流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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