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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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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校字〔〕 关于印发《首都体育学院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首都体育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我校2013年10月10日第二十三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首都体育学院 2013年10月25日 首都体育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 第三条 公务卡的性质。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由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的银联标准信用卡,持卡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四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申请。长期聘用和借调人员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市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开立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与注销 (一)首次开卡,以各部门为单位办理,办卡人需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部门整理汇总后交财务处统一办理。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汇总后集中送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开卡职工的资料并办理公务卡;办理成功后,开卡银行将公务卡统一寄到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持卡人激活公务卡后方可使用。 (三)新调入教职工应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如果在原单位持有的公务卡如与我校发卡银行属同一家银行,不必重新申领公务卡。由原调出单位和我校财务处分别通知各自发卡银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即可。 (四)持卡人因调离、退休及解除聘用等原因离开我校,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将公务卡交还财务处销毁。有关部门也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注销手续,公务卡注销手续未办理结束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务卡如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或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向财务处申请补办。并及时到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六)我校统一在北京银行办理公务卡。教职工在本次办理公务卡之前所持有的该行银行卡不属于公务卡范畴。 第六条 公务卡的注意事项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仅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仅限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的各项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银行有关规定核定。原则上校级领导5万元,中层干部2万元,其他人员1万元。 (四)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规定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规定到期还款日之前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所消费的应偿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七条 公务卡的适用资金范围。全部财政性资金支出的范围均适用公务卡结算。包括:各部门经费(含具有经营性质的部门)、横向和纵向专项经费(含课题费)、按照校内规定比例提成经费。 第八条 公务卡的使用界限。严格执行第十条规定的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现按照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各部门和教职工应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点购买商品和服务,严格禁止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否则,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九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同时取得并保存本人签字的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正式发票。 第十条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如下表。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支付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支付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支付的咨询方面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6 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7 邮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8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支付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支出。 9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10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支付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支出。 11 租赁费 指支付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支出。 12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支付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3 培训费 指支付的各类培训支出。 14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15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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