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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在“三农”政策的号召下,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倍受关注。松桃县农村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很多缺陷。只有充分认识这些问题,才能制定出切实的对策,才能使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在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制交叉下,松桃苗族自治县以很多形式表现出苗族习惯法的内容。
关键词:传统法制 现代法律 习惯法 寨老制
松桃苗族自治县成立于1956年,是国务院批准成立最早的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地处黔、湘、渝三省交界,素有“黔东北门户”和“一脚踏三省”的美誉。全县总人口为70万,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8%。由于特殊的地理结构,人文环境和历史背景,是武陵山区至今保持苗族传统文化突出而显著的县。
一、农村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十三亿人口,农村人口占据九亿之多,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关系国家大局。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农村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成了当务之急。认识目前农村法制教育的成功和不足,将有益于今后农村工作的展开。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法是国家制定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提及法,农民很难理解它程序和证据规则,认为法律冷若冰霜。如:张三借给李四2000元,不写借条,后来李四不承认借钱,张三没有借条。法律就判张三败诉。他们竟把此结果归结为法律的不公正。农民不相信法院会秉公办案,特别是在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时候。认为法律总是偏向国家。基层执法者人为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问题,造成农民对法律的误解。加上诉求法律的高成本,低效率,人情和金钱等关系,使他们误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因此,“法不关己,高高挂起”就是他们对法律的普遍态度。
2、现代法律与苗族习惯法脱节
苗族习惯法是指由苗族风俗习惯流传演变下来,与原始宗教信仰等特殊文化背景、地理环境、气候及日常生活生产方式相适应,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存在的行为规范模式。在一定的村寨范围内有约束力。农民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的约束。他们相信伦理常情,借助神的力量保证议定的习惯法内容的实施。我县是苗族自治县,农民相信有鬼神的存在,自己的一切行为尽在鬼神眼里。因此,通过攻击当事人的心理防线而达到查清事实真相的神判方式是苗族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民的观念里,无论家庭暴力还是族内盗窃等行为都是家事“上法庭”、“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而是很没面子的“行当”。可见农民的道德伦理观念与现代法律意识之间有鸿沟。受过正式法律教育的人都认为,制定法更为正义,更为合理。但正式的法律制度也有不足之处。基层执法者把法律作为铁的标准,没有考虑苗乡的风土人情。使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民间习惯法和社会背景相脱节了。
3.传统社会组织、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冲突
“寨老制”是苗族重要的社会制度。“寨老”是苗族社区的管理者。负责主持制定维护村寨的社会治安、公私财产和伦理道德的乡规民约,制裁违背村规民约的人和事,调处村民内房族之间纠纷,代表本村寨调处与邻村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寨老”是有事理事,无事生产,没有奉禄,也没有特权。
“乡有乡老,寨有寨头”。长期以来, 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定位在如何加强管理, 注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寨老的宗旨是造福百姓,惩恶扬善,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农民把辨别曲直是非寄托在寨老身上。从中国的社会发展趋势和文明进程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但面对民间传统法制社会功用我们要兼容并包,取其精华。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这部分人成为愿意接受法律的先驱者。习惯法不能解决工资拖欠,人身伤害赔偿等问题。长期在外的他们,既没有掌握现代法律,又失去了习惯法的保护,权利的维护处于无保障状态。
二、农村法制教育改善对策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农村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 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主动性、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所增强。加强和改进我县农村法制教育, 首先,需要解放思想, 与时俱进, 树立依法治国的新型法治观; 其次,需要农村领导干部带头; 再次,需要各级党政机关, 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最后,提高基层执法者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养,确保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扎实深入。
1.树立法律权威性,关键在政府
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法制教育工作,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法制建设, 把农村法制建设提上议事日程。乡村法制教育组织和干部要发挥领导作用。分析本地本单位,本地区法制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法制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把法制教育融人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 纳入党委、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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