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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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 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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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
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
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规范值 实测值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 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80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80 45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80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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