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传播价值关系及新闻价值关系.doc

发布:2017-09-04约4.59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传播价值关系及新闻价值关系传播者与受众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主体,他们各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并在传播活动中生成不同的价值关系。但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不少论者把传播者与受众视为同一主体,把传播者为主体的传播价值关系,混同以受众为主体的新闻价值关系。这种模糊认识既造成了新闻价值理论的混乱,也削弱了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因此,正确认识传播者与受众形成的价值关系,不仅有利于澄清某些错误认识,也有利于深刻把握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规律。 传播者与受众生成的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离不开主体与客体。主体不同,价值客体不同,主体追求的价值不同,形成的价值关系自然不同。 首先,从价值主体角度看,传播者和受众是两个平等独立的主体。 传播者与受众是传播活动中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众是信息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受众追求的是高质量的信息产品;传播者是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传播者追求的是良好的传播结果。所以受众关心的自然是信息产品的质量,而且这种关心,往往表现为对现成的、个别的信息产品质量的关心。与受众不同,传播者不仅长期地、始终如一地、全方位地关心自己生产的所有信息产品的质量,也关心信息生产的整个过程。因为良好的传播结果,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和连续不断的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广泛传播带来的。因此,传播者总是积极地对整个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规划、协调、引导、把关,既在宏观上掌控新闻传播活动的大政方针和运动方向,又在微观上对传播活动的每一个具体环节进行精耕细作。比较而言,作为传播者服务对象的受众,既不像传播者那样积极主动,也不像传播者那样全方位投入。 此外,由于职业传播活动是一个涉及面广、流程复杂、需要协作完成的系统工程,所以传播者总是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存在。而明确的、共同的价值目标。则是团体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受众不同。受众总是以分散的个体形式参与传播活动,这种个体性,使受众整体的价值目标显得模糊、不明确、不自觉。这也是传播者与受众作为主体的重要区别。 传播实践和大量的理论研究也表明,传播者不是受众的附庸和尾巴,受众也不是传播者百发百中的靶子。作为利益不同的价值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如同商家与消费者,双方既相互依存,也各自独立,构成一种平等的关系。 其次,从价值客体角度看,传播者与受众各有自己的价值客体。 传播者与受众涉及的价值客体,均可分为三类,如下表: 价值客体相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体相同;二是该客体承担的价值相同。据此判断。二者的第一类价值客体明显不同,无须赘述。第二类、第三类客体相同,但承担的价值不同。 众所周知,新闻信息是传播者为满足受众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精神产品。正如厂家生产的商品,受众作为顾客,获得的是这种产品本身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也即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价值。传播者获得的则是这种产品的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很明显,对传播者与受众,新闻信息承担的并不是同一种价值,显然不能视为相同的价值客体。 传播结果作为价值客体,与新闻信息类似,但内涵更加复杂。 所谓传播结果,指的是传播者主动、具体的传播行为结束后受众对信息的接收和消费行为产生的结果。对传播者来说,传播结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受众获得新闻价值满足时对社会生活产生的认识、思想、情感或行为上的变化,尤其是沿着传播者引导方向的变化,具有实现传播者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意义。也就是说,受众在享用传播者创造的新闻价值的同时。又创造了传播者所需要的社会价值。第二,受众获得信息满足时的经济支出,为广告耗费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等资源,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传播者所需要的经济价值。因此,传播结果对传播者来说,既具有社会价值,叉具有经济价值,它直接满足了传播者的需要和最终的价值追求。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把传播结果中的两种价值统称为传播价值,因为它是通过(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传播带来的价值。对受众来说。传播结果既是价值享用的过程。又是价值付出的过程,但无论是享用还是付出。都在创造传播者所需要的价值客体。如果说新闻信息是传播者的直接劳动成果。那么传播结果就是受众的直接劳动成果。新闻传播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传播者与受众交换直接劳动成果的过程。因为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通常不能直接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获得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像企业制造的产品、农场主生产的粮食、饭店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等。无一不是如此。所以,传播结果对于受众,正如新闻信息对传播者一样,是一种具有交换价值或手段性价值的客体。可见,传播结果同样不能视为相同的价值客体。 另外。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形成的最根本原因是两个主体追求的价值不同。 作为主体。受众追求的是新闻价值,传播者追求的是传播价值。所谓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信息自身所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