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法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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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B D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 2、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B D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B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练一练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1、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练一练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B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C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D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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